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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1-08-12 17:05:03    文字:【】【】【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的信誉,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不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规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根据《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2007]2101229颁发)、《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

1、获得市、委、局、公司级各类先进称号,分别奖励200500元。

2、先进事迹在全国、市级新闻媒体上宣传和表彰,分别奖励5001000元。

3、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等行为,视情节每次奖励100500元。

4、因优质服务、特色服务,并具有示范推广价值,且受到公司或公司以上组织认可的,视情节每次奖励100500元。

5、为维护公司信誉,做到得理让人、忍辱负重、骂不还口、打不还手,且受到公司或公司以上组织认可的,视情节每次奖励100500元。

6、协助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或与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斗争的,视情节每次奖励100500元。

7、驾驶员主动交回乘客遗失物品,视情节每次奖励20—500元。

获得以上表彰的人员,享有本公司年度优秀驾驶员评选的优先权。

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50500元:

1、车容车貌不整洁(包括未按规定装置白座套,或白座套破损、有污迹未及时更换、清洗;车身、车内喷印、张贴、设置广告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大小、位置喷印、张贴和设置;车身外饰条损坏、龟裂或脱漆等)

2、擅自撕毁经公司批准张贴的车身、车内的广告设施。

3、未在规定位置装置服务监督卡夹,并且营运时当班驾驶员未出示服务监督卡正面。

4、营运时不按规定着装、赤膊、穿背心或拖鞋、吸烟、饮食、污言秽语或使用车载通讯工具进行与营运无关的通话、打手机。

5、服务中不文明用语。

6、服务态度差,与乘客发生争吵,辱骂乘客。

7、未满足乘客的合理意愿(包括未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开关车窗;未按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在交通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未按乘客要求调整车速,故意刁难乘客;在允许停车路段未按乘客要求下客;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接送或等候乘客等)

8拾到乘客遗失的钱物不主动交还失主或交到公司及管理部门,毁弃或侵占他人财产。

9、在行业管理部门或公司查处乘客投诉或失物案件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不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情况。

三、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1002000元:

1、营运时,不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或从业资格证及服务监督卡、治安登记证等营运资格证件。

2、出租汽车未年审。

3、车身未按规定喷印颜色和标记,或颜色和标记缺损。

4、不按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收钱不出示票据(机打票)及该车票据。

5、不使用计价器,破坏计价器精确度,作弊使计价器改变精确度。

6、车内未明示租价标签和计费办法。

7、车辆运行途中,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的。

8、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倒客。

9、在出租汽车共用站候客时,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或运管人员的调度,不在规定区域或不按规定顺序承运乘客,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

10、使用伪造的驾驶员证件及过期证件。

11、故意涂改、损坏、遮挡车辆号牌,逃避监督检查的。

12、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外驻地经营,私自承接长途包车业务。

13、私自将车辆转交非本公司驾驶员驾驶。

14、不服从管理,检查时逃路或对抗检查。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对驾驶员予以除名,终止其合同,三年内公司不得录用,并处5005000罚款:

1、发生性质非常恶劣的服务质量事故的。

2、有违法集访、群访行为,性质恶劣,影响行业和公司稳定的。

3、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驾驶员在年度内累计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或被公司处罚,累计次数在六次以内(含六次)的。

5、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含)以上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含)以上的驾驶员。

五、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公司营运部、安全部负责解释。

 

    重庆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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