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2010年7月19日《交管动态》
记者今日从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获悉,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关于做好当前十大民生工程的决定,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工作要求,结合市公安局开展的“亲民爱民建雷锋式警队”主题活动,重庆交巡警本着贴近民生、服务群众的原则,于今日正式推出了十六条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据悉这十六条便民利民措施主要从交巡警的日常管理业务工作出发,全方位向群众提供服务:
一、全市300个交巡警平台24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二、在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上设立“总队长”信箱,接受群众各类投诉、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http://www.cqjg.gov.cn);设立交巡警便民咨询服务电话:62599888,24小时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三、在晨网“交巡警在线”博客的“警民有话说”栏目正式开通警民互动平台,及时解答公众咨询。(http://jxj.cqcb.com)
四、根据治安状况,重庆交通广播电台“交巡警在线”栏目,适时向公众发布街面常见违法犯罪预防措施以及应对方法,并通过热线电话:9680955,短信平台:10622233955,QQ群:49092299、1189554、66941162等方式与广大听众进行互动答疑。
五、在全市300个交巡警平台设立便民箱,向需要帮助的群众提供常用应急物品(如:创可贴、风油精、针线包、绷带等),向市民发放警民联系卡。
六、市民可在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http://www.cqjg.gov.cn)下载交通管理业务、车辆管理业务申请表,也可在全市300个交巡警平台领取以上申请表。
七、为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按时年审车辆、报废车辆,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http://www.cqjg.gov.cn)每月公示逾期未年审的机动车及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并提供机动车违法信息查询。
八、为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年审、换证、参加满分学习考试,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http://www.cqjg.gov.cn)每月公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证、逾期未年审、违法记分查询等驾驶人信息。
九、通过LED道路情报信息板及时向公众提供路况信息和预警信息,并通过交通广播电台播报实时路况。
十、为方便机动车驾驶人年审,体检医院通过互联网直接向车辆管理所传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群众可以不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十一、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管业务,渝中区、九龙坡区、渝北区、北碚区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拓展办理业务的地域范围。凡属主城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南岸区)内的车辆和驾驶员,车主均可在上述四个交巡警支队的任一车管所办理以下六类车辆管理业务:一是除大客车、客运车、特种车、进口车等四种类型车外的其他车辆的注册登记;二是机动车年审;三是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四是申领摩托车驾驶证;五是提交驾驶证年审;六是补、换领驾驶证。
十二、为方便外国人在重庆申领、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开通英语、法语、俄语、日语、西班牙语共计5种外国语言的《交通法规》理论考试。
十三、可在全市任一交巡警支(大)队直接办理货运车辆“超限证”。
十四、设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方便事故快速处理及理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九龙坡区水碾(火炬大道6号对面),68451122;经开区金渝大道99号(汽博中心),67308486;渝中区经纬大道777号(原高九路虎头岩转盘),63253677。
十五、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18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经执勤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警告教育后立即改正的,可不罚款、不记分。但对8类(见附件)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经查实仍然要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在摄像纠违点设立警示标志进行提示,提高执法透明度。
交巡警总队提示:为实现“服务百姓更直接”的工作目标,确保重庆交巡警十六条便民利民服务措施落到实处,欢迎广大市民监督投诉。监督投诉电话:63753041。
记者 渝焦轩
附件:
八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一、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超载类违法: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3、运输剧毒化学品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4、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6、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四、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五、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七、擅自改变机动车和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八、机动车涉牌涉证类违法行为:
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3、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6、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
7、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
8、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9、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0、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11、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13、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14、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15、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
16、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
17、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18、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
19、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0、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
21、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2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2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2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
2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26、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
27、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临时通行牌证的;
28、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29、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30、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临时通行牌证失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