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正文
“酒驾入刑”首日 重庆警方凌晨查处醉司机16人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1-08-12 22:37:28    文字:【】【】【

新华网重庆频道51日电(邓婷)今天零时起,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相关刑事处罚规定开始实施。重庆交巡警总队于零时起,在全市范围内展开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

    据介绍,此次行动交巡警共出动3000余名警力,在全市共设立了407个固定检查站和大量流动检查站。各个支(大)队还组织民警在周边餐饮、娱乐场所发放写着酒驾整治宣传资料的蓝色小卡片,目的就是从源头上遏制酒驾行为,保障市民安全出行。

  现场:酒驾者称“都是侥幸心理害的”

    午夜零点,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生效。此时,一辆由江北开往大学城方向的小轿车正驶入西永。驾车的廖某刚跟几个做工程的朋友吃完饭,载着其中一位朋友回家。

    凌晨04分,沙坪坝区西永交巡警平台交巡警看到廖某驾车没有进入临时检查通道,且神态慌张,就示意其接受检查。

    据西永交巡警平台副大队长付军事后回忆,证件常规检查结束准备放行时,廖某回避的神色,快速摇窗的举动引起了他们的怀疑。交巡警当即询问他是否有饮酒,廖某坦诚喝了一瓶啤酒。交巡警立即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零时8分廖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零时24分酒精含量达到153mg/100ml

    凌晨35分,记者赶到现场,廖某正在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面对镜头,廖某显得有些紧张。他告诉记者,平时很少喝酒,由于过节跟朋友在一起高兴,又没经得住劝酒,开车存着“应该没事儿”的侥幸心理,结果栽了!

    凌晨359分,廖某的最终血液测试结果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9mg/100ml。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目前,廖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重庆市交巡警总队表示,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相关刑事处罚规定以来,重庆首例因醉酒驾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酒后驾车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第一天,截止到凌晨3点,重庆市共检查车辆11000余辆。其中主城十一区,查处涉嫌醉酒驾车16起,涉嫌饮酒驾车32起。

    重庆交巡警总队表示,警方将在血液鉴定确认以后,对以上驾驶人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同时,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车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另据了解,针对醉驾加大处罚以后可能会导致暴力抗法、闯卡行为增多的现象,交巡警总队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所有的固定检查站、交巡警平台检查岗都配发了摄像取证仪器,可以记录执法的全过程,每台交巡警巡逻警车上也装备了视频监控设备。此外,每个固定检查站都装配了阻车器、酒精测试仪、手铐等警用设备。

    如果有涉嫌违法的车辆逃跑,交巡警总队指挥中心将利用遍布全市的电视监控系统追踪,一旦发生闯卡、逃避执法等行为,交巡警总队可以在第一时间启动点对点指挥,组织警力进行拦截。

    统计数据表明,去年重庆市因机动车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逆行、无证驾驶等不文明交通行为造成5386起交通事故,致962人死亡,8034人受伤,占事故总数的93%。

    相关链接:

    关于酒驾醉驾的法律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由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重庆国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1 GUO TAI.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1002969号